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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海关公告2016年第9号

2016-12-06 17:12:49 作者:tuohai

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

公告

2016年  第9号


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关区加工贸易企业成品出口后的退换业务(以下简称“成品退换”),统一关区海关成品退换执法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19号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、剩余料件、残次品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111号,经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,以下简称“111号令”)等有关规定,现就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
一、对来、进料加工正在执行的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出口成品,因品质、规格或其他原因退运进境,经加工、维修或更换同类商品复出口的,企业应凭成品退换合同在同一手册或电子账册项下按“成品退换”方式进行管理。

二、加工贸易成品退换分来料加工成品退换和进料加工成品退换两种。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时,企业应先按“来料成品退换(4400)”或“进料成品退换(4600)”的贸易方式申报复进口原出口成品,经维修、加工或更换后,必须再以“来料成品退换(4400)”或“进料成品退换(4600)”的贸易方式申报复出口。同一手册(账册)的成品退换申报的进出口监管方式应当对应,数量、金额应当一致。   

三、成品退换过程中用于加工、维修或更换的料件,企业按如下方式办理相关手续:

(一)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;

(二)保税料件用于成品退换的,不纳入工艺性损耗。   

四、对成品退换下的废、旧料件,按下列方式处理:

(一)通过一般贸易征税进口或国内采购替换的,由企业自行处置;

(二)通过保税料件替换的,由企业按111号令的相关规定办理。   

五、办理成品退换申报手续时,企业应当提供以下随附资料:

(一)成品退换合同;

(二)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;

(三)需加工、维修或更换的证明材料。

六、以“成品退换”方式进口原出口的成品,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口,确实不能复运出口的,由企业按111号令的相关规定办理。

七、对已经核销的加工贸易手册(账册)项下的出口成品,不得按照本公告的加工贸易成品退换管理方式处理。

八、本公告不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。

九、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5日施行。  

特此公告。


南京海关

2016年11月2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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